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冠英高考补习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执2183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莲花街55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乡冠英高考补习学校,住所地河南新乡市金穗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文岩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冠英高考补习学校、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民终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3357444元及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9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保险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民政信息等,除个别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外未发现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二、2019年9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廉政监督卡;
三、2019年10月1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2019年11月4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案件保全阶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共计六套;
五、2019年11月5日,前往新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共计23台;
六、2019年12月3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七、2019年12月27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大常委会发出司法建议函,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
八、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查询,除个别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股票、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
九、2020年3月12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拟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拘留措施,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拘留未实施;
十、2020年3月12日,因现阶段正处于新冠病毒传染的特殊时期,无法正常开展查封财产处置及线下财产调查工作,经约谈申请人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今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民终10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综上,本院经过数次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乡冠英高考补习学校、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
审判员马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