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9001民初1440号
原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64元,减半收取483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小奇
书记员 吕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