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11民初2097号
原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门石窟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98元,由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高峰
书记员 丁丽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