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9597号
原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楼。
法定代表人:贾小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轶,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李武,职务信息不详。
原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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