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521执恢26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莲花街
法定代理人:***。
被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教育局,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育才
法定代表人:**全,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溪满族自治县教育局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辽0521民初2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8月17日申请执行立案,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案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521执恢2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