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91民初12161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漫画家,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莲花街55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轶,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科姆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威科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轶、被告微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在《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均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威科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维权合理支出2000元,共计10
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威科姆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新浪微博账号“宽带数字家庭”(以下简称涉案微博账号)上使用原告创作的名为“纳税大户就可‘偷漏’数千员工社保?”的美术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其性质和目的为品牌营销,并作为热门话题宣传使用,将原告作品与其商业活动贴切、形象地结合在一起,引起客户的关注,获取广大粉丝浏览量和转发量,以此获取品牌宣传和巨大的商业利益。侵***使用原告作品,未署名、未支付费用,并修改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管理和运营方,未尽到审查义务,造成侵权内容广泛传播,亦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被告威科姆公司辩称,1.涉案侵***账号显示的宽带数字家庭确实为被告在2011年左右运行的项目,但被告未注册涉案微博账号,涉案微博账号现已无法打开,侵权行为已停止;2.宽带数字家庭在引用网络新闻时,原新闻配图自动连接出现,宽带数字家庭账号并无侵权故意;3.
宽带数字家庭账号侵犯的是原告的著作财产权,未侵害著作人身权,不适用致歉,且涉案微博账号关注人数少,浏览量少,即使致歉消除影响也不应在主流媒体上致歉;4.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微梦公司辩称,1.我司系提供空间储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案作品的发布与存在不构成明知或应知,主观上无过错;2.原告并未事先通知我司删除涉案作品,我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承担经过通知后删除的责任,且涉案作品已不存在,故我司无须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的源文件信息截图、发表链接及作品截图显示,“雨荷数据”网(yuhedata.com)于2011年12月17日发布题为《中山美的偷漏数千员工社保:隐藏巨大利益链 》的文章,标题下方注明,作者:雨荷,阅读213,来自:京华时报,文中使用涉案作品作为配图,文章首部及涉案作品下方分别有“内容**:漫画 ***……”及“漫画 ***”的字样。
原告另提交的(2016)许天证民字第4100号公证书、公证录像截图显示:取证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微博账号“宽带数字家庭”于2011年12月19日发布题为《‘美的’六成员工未参保—新华社曝‘广东美的’上万员工六成未参加社保。详情请点击网页连接》的博文,使用涉案作品作为配图,收藏、转发、评论、点赞数均为0;微博名称下方注明“视频网站中国联通宽带数字家庭www.vcomlive.com官方微博”,微博认证下方亦注明上述内容,粉丝数1459;ICP备案查询截图显示,“宽带数字家庭”网站首页网址为www.vcomlive.com,,主办单位为威科姆公司。
被告微梦公司提交的说明显示:涉案微博账号“宽带数字家庭”(UID:2207418353)的注册时间为2011年6月29日,认证时间为2011年7月21日,注册IP为218.28.47.205,联系人为“**”,联系方式为156XXXXXXXX,邮箱为zhaocong@zzvcom.com。被告威科姆公司称上述邮箱后缀与公司员工邮箱后缀一致,因此怀疑是公司员工自己注册了账号宣传公司项目。
被告威科姆公司提交2017年被告微梦公司就***诉被告微梦公司、烟台万科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等著作权纠纷19案提交的答辩状及附件“涉案图片删除情况说明表”显示:被告微梦公司于2017年将涉案微博账号中的有关微博内容进行了删除。
经查,涉案博文已经删除,涉案微博账号已无法打开,微梦公司认可其于2017年删除了涉案微博内容,并于2020年8月14日对涉案微博账号采取了封禁措施,原因是发现该账号的认证资料不全,经与用户联系,未能补充。
上述事实,有涉案作品的文件信息截图、发表链接、(2016)许天证民字第4100号公证书及公证录像截图、答辩状、说明以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的源文件信息和发表及署名情况的网页截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在内的相应著作权。
被告威科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账号中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博文内容配图使用,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美术作品,同时未给涉案作品署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对于被告威科姆公司称涉案微博账号非其注册,其并不是侵权主体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表明涉案微博账号与其经营业务相关联且注册邮箱可以推定为属于其公司员工所有,故被告威科姆公司应该对涉案微博账号负有经营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其上述意见本院不予认可。经比对,涉案微博账号使用的涉案作品与原告主张的作品一致,原告主张被告侵权***,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创作成本、独创性、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及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维权合理费用无票据佐证,因此对于该项合理支出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威科姆公司使用涉案美术作品时未为原告署名,侵害了原告涉案美术作品人身权中的署名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具体方式本院将考虑威科姆公司的使用方式和范围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涉案微博并非处于新浪微博的显要位置,在收到通知之前,微梦公司未注意到涉案微博并无过错,且目前侵***中涉案内容已删除,微梦公司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原告对微梦公司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书面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