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管理局、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23民初1844号

原告:***,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

法定代表人:张全年,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居民。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管理局(以下简称景电管理局)、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威水利水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3年,原告为承接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景电二期总干渠及民调干渠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景电改造工程),经他人介绍与被告余泊金相识,并通过被告余泊金原告挂靠被告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了景电改造工程。2014年5月,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期间,被告一直未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2014年7月14日,被告景电管理局、武威水利水电公司通过被告余泊金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万元。2017年7月底,该工程全部施工完毕,但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02400.49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景电管理局、武威水利水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及的景电改造工程位于甘肃省古浪县,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案件应移送至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