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民终1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泰县九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尚学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有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可臻,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全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景泰县九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2019)甘062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景泰县九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有科、尚可臻,被上诉人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1.二审期间,景泰县九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调取了古浪县祁连山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大靖河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处与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古浪县大靖峡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工程部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一审对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景泰县九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土方工程承包协议,是否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进行认定。2.在2018年6月14日,工程发包方古浪县祁连山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大靖河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处向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委托甘肃北斗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测量的古浪县祁连山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大靖河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第四标段土方量计算报告,由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确认。但武威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通知泰县九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确认,一审以肃北斗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土方量计算报告认定,是否符合证据要件,进行审查。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2019)甘062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重审。
景泰县九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