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6财保60号
申请人: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公务员小区1栋3单元4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古励、***,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金宁国际商厦21层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8309031028)、***(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以登记在戚艳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工人新村109号海虹公寓3栋6-7层4室(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157.83平方米)和登记在***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浅水湾TB栋23层6室(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建筑面积136.14平方米),共计两套房屋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工人新村109号海虹公寓3栋6-7层4室(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157.83平方米)和担保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浅水湾TB栋23层6室(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江字第××号,建筑面积136.14平方米),共计两套房屋。
申请人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