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13137号
原告:***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公务员小区1栋3**4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鹏***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复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390号复地汉正街项目(**·国际时尚中心)/栋1号楼**37、38层。
法定代表人:吉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复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