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6民初39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公务员小区1栋3单元4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涂明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艳,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金宁国际商厦21层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汉欣鹏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鹏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查明:
欣鹏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提交本院诉前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联发公司价值550万元财产。
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鄂0106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联发公司价值550万元财产,查封戚艳(公民身份号码:)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工人新村109号海虹公寓3栋6-7层4室房屋、***(公民身份号码:)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浅水湾TB栋23层6室房屋。
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执行(2016)鄂0106执保1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协助执行查封联发公司位于武汉市徐家棚和平大道918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
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执行(2016)鄂0106执保123之一协助执行判决书,载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协助执行查封戚艳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工人新村109号海虹公寓3栋6-7层4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
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执行(2016)鄂0106执保123之二协助执行判决书,载明: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协助执行查封***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浅水湾TB栋23层6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
欣鹏公司于2016年7月7日起诉联发公司至本院,请求判令联发公司支付欣鹏公司工程款4,414,966.87,返购房款8万元,支付利息162,114.45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赔偿损失18,500元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制作(2016)鄂0106民初394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联发公司拖欠欣鹏公司工程款3,710,784.49元、逾期利息、购房款8万元,联发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欣鹏公司工程款3,710,784.49元、逾期利息、购房款8万元;案件受理费22,8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联发公司负担。欣鹏公司、联发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26日、28日签收该民事调解书。
欣鹏公司于2017年7月3日提交本院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本院解除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欣鹏公司、联发公司已签收本院民事调解书,确认联发公司拖欠、偿还欣鹏公司工程款、逾期利息、购房款;本案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戚艳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工人新村109号海虹公寓3栋6-7层4室房屋、担保人***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浅水湾TB栋23层6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