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中交合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6民初6692号
原告:**,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投资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1号C座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中交合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
原告**与被告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中交合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