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北石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北石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8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六终字第01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裴**,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河北石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北石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在二审诉讼期间又向本院提交了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该证明显示的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与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记载的时间不一致。另外,上诉人又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资料等证据。上诉人提交以上证据欲证明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可能会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故应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一步审查核实,然后再结合本案其他情况,依法处理为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0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赵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