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辖终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石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李少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石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首诚智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2号楼D1505房间。
法定代表人:左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石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石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首诚智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首诚智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75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石探公司上诉称:1.本案属于产品售后服务争议,应按附件4《产品售后服务规范》确定管辖法院;2.附件4《产品售后服务规范》属于合同的专门条款和特别条款,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未依据附件4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是错误的;3.附件4《产品售后服务规范》管辖条款是对《采购合同》管辖约定的变更,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管辖法院,是错误的;4.退一步讲,即使不认为合同附件中的管辖条款是对原合同管辖约定的变更,也应认为属于约定不明、无法确定管辖,从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综上,无论依据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均应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请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759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首诚智信公司对于石探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首诚智信公司以石探公司交付的双壁钻杆存在焊接裂纹缺陷导致钻杆断裂钻井报废,给首诚智信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依据《采购合同》等证据材料,所提要求石探公司向首诚智信公司返还货款2 785 536元并赔偿损失等的本案诉讼,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本案中,首诚智信公司作为签约甲方(采购方)与签约乙方(销售方)石探公司所签《采购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采购合同》附件4《产品售后服务规范》第三条第四项第2款约定“用户与我公司就本产品售后服务规范及售后责任产生分歧时,可向出卖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由于《采购合同》及其附件4系同时签订,附件4系《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内容,且《采购合同》并未对解决管辖内容冲突作出明确约定,故《采购合同》及其附件4中不同内容的管辖条款应视为同时成立而非约定不明,上述管辖约定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又查,首诚智信公司作为《采购合同》签约甲方,该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确认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首诚智信公司选择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第二款关于“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石探公司所提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本案纠纷是否属于产品售后服务争议,已超出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和认定。
综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作“驳回被告河北石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燕军
审 判 员 张玉贤
审 判 员 刘 洁
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楚
法 官 助 理 韩舒同
书 记 员 薛 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