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31民他21-1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望都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望都县。
被申请人望都县众鑫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望都县。
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冀0631民他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了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铎驾驶的望都县众鑫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冀F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清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