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81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
被执行人:冀州市森鑫苗圃场。住所地:冀州市官道******。
负责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制作的(2016)冀1181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冀州市森鑫苗圃场名下的银行存款元依法扣划至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郝全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