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市森鑫苗圃场

冀州市南午村镇南齐家庄村民委员会与冀州市森鑫苗圃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81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南午村镇南齐家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齐金考,村主任。
被执行人冀州市森鑫苗圃场。
负责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南午村镇南齐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冀州市森鑫苗圃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制作的(2015)冀民三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等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2016)冀1181执623号案件的执行。
二、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