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市森鑫苗圃场

冀州市南午村镇人民政府与冀州市森鑫苗圃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冀民三初字第1549号
原告(反诉被告):冀州市南午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冀州市南午村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反诉原告):冀州市森鑫苗圃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冀州市南午村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反诉原告)冀州市森鑫苗圃场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反诉被告)冀州市南午村镇人民政府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冀州市森鑫苗圃场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冀州市南午村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冀州市森鑫苗圃场撤回反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冀州市南午村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邢新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