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冀民一初字第169号
原告:朱某某。
被告:冀州市森鑫苗圃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冀州市森鑫苗圃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