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1民初6934号
原告:**起,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口经济开发区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永乐,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龙口市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1710F1-1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起与被告***、龙口市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原告的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故,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起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起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孟宪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