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1民初6057号
原告:龙口市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1710F。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建,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市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建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213元,由原告龙口市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龙口市喜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