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淼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天利丰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淼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55288号
原告上海天利丰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淼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上海天利丰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天利丰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薇薇
书记员  陆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