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2民初81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东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建新路23号。
被告:上海淼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15幢1楼105-9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132号。
在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启东市东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淼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再次通知后仍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对被告启东市东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淼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蕾
审 判 员 董 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赟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