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51民初2366号
原告:**,男,1973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东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建新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葵。
被告:上海淼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南路58号15幢1楼105-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然,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启东市东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利公司)、上海淼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淼贤公司)、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航局第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利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共计903,500元;2、判令被告东利公司支付以903,5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53,431.96元;3、判令XX公司、中交三航局第二公司对以上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公司与XX公司签订《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对位于上海市崇明区XX镇XX路XX号的“崇南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码头拆除应急抢险工程”中的码头拆除工程由XX公司专业分包,工程总价款4,651,459元,合同约定2019年4月1日开工,同年5月31日完工。2019年4月5日,XX公司将上述工程分包给被告东利公司,并于当日签订《码头拆除专业分包合同》,合同总价1,990,000元,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4月13日,竣工时间为同年5月30日。后东利公司项目负责人**找到原告,由原告组织工友进场施工。该项目实际于2019年7月竣工,原合同计划内的施工劳务费已由**支付给原告,但工程增补劳务费用一直未予结算。由于延期、施工难度大、现场结构与原施工合同约定不符等原因,涉案项目产生了施工增补费用共计903,500元。2020年6月16日,东利公司项目负责人**对以上增补费用及施工现场工人受伤产生的赔偿款320,000元进行了确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东利公司催要劳务费,但至今尚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本案审理中,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公司向本院提交涉案工程图纸、施工照片等证据一组,并表示涉案工程位于长江口,该工程区域属通海可航水域。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位于长江口,长江连通东海,涉案工程区域属通海可航水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洁
书 记 员
杨坤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