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淼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启东市东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51民初2366号 原告:**,男,1973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东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建新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葵。 被告:上海淼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南路58号15幢1楼105-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然,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启东市东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利公司)、上海淼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淼贤公司)、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航局第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利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共计903,500元;2、判令被告东利公司支付以903,5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53,431.96元;3、判令XX公司、中交三航局第二公司对以上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日,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公司与XX公司签订《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对位于上海市崇明区XX镇XX路XX号的“崇南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码头拆除应急抢险工程”中的码头拆除工程由XX公司专业分包,工程总价款4,651,459元,合同约定2019年4月1日开工,同年5月31日完工。2019年4月5日,XX公司将上述工程分包给被告东利公司,并于当日签订《码头拆除专业分包合同》,合同总价1,990,000元,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4月13日,竣工时间为同年5月30日。后东利公司项目负责人**找到原告,由原告组织工友进场施工。该项目实际于2019年7月竣工,原合同计划内的施工劳务费已由**支付给原告,但工程增补劳务费用一直未予结算。由于延期、施工难度大、现场结构与原施工合同约定不符等原因,涉案项目产生了施工增补费用共计903,500元。2020年6月16日,东利公司项目负责人**对以上增补费用及施工现场工人受伤产生的赔偿款320,000元进行了确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东利公司催要劳务费,但至今尚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本案审理中,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公司向本院提交涉案工程图纸、施工照片等证据一组,并表示涉案工程位于长江口,该工程区域属通海可航水域。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位于长江口,长江连通东海,涉案工程区域属通海可航水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洁 书 记 员 杨坤直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