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2877号之一
原告:上海天利丰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工业园区沪南路91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淼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15幢1楼105-9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利丰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淼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利丰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天利丰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