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新3223执保233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被保全人: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689554440Q。
法定代表人:魏广营。
被保全人:杜趁义,男,汉族,1987年8月19日出生,住喀什市花园小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趁义财产保全一案,经皮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2)新3223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
该案申请保全金额332525.70元,本院实际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480.53元,杜趁义银行账户存款3601.00元。皮山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3执保233号案件实际保全8081.53元,部分保全,此案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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