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21民初56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明,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被告: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库尔勒市建设辖区石化大道**邮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魏广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曹曙光,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曙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丽  军
人民陪审员     丁学良
人民陪审员      王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聂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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