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惠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执异5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惠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全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7年3月2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老应村14组31号。
被执行人: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沙澧产业集聚区。
负责人:魏广亮,经理。
第三人: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建设辖区石化大道82号邮政大厦1栋15楼1510-1515室。
法定代表人:魏广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漯河市惠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惠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豫1102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是第三人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追加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调取的证据有: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
本院查明,漯河市惠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设立,设立人: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其分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作为第三人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即其分支机构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追加其总公司为被执行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 兵
审判员 刘艳红
审判员 刘亚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轩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