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801民初6665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卫兵,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设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689554440Q。    
法定代表人:魏广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甫,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设辖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段凤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胜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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