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3400号
申请人:***,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魏广营,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784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请求解除被申请人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171,624.23元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新疆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171,624.23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书记员 崔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