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9005民初375号
原告:武汉广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建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石化江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广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江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武汉广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石化江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中石化江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经查明,被告中石化江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31日经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广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起诉时,被告中石化江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被告中石化江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武汉广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广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原告武汉广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传兵
人民陪审员 肖玉芳
人民陪审员 彭学燕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月
书记员戴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