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广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未央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广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0021号
原告:成都未央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50号1栋10楼1004号。
法定代表人:郁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琴,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广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1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平,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未央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广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未央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未央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未央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未央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