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22民初809号
原告: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办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马先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礼,男,1961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系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丹凤县豪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虎,陕西商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丹凤县豪盛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与被告丹凤县豪盛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0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46元,减半收取3723元,由原告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