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阳县林业局、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24民初270号
原告:***,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正平安(商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马先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阳县林业局。
住所地: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金国,系山阳县林业局局长。
被告:***,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阳县林业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颖
书记员XX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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