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02民初1827号
原告:***,女,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马先锋,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学叁,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原告***与被告武学叁、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赵斌
人民陪审员周杏
人民陪审员李高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叶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