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武学叁,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1002民初1827号
原告:***,女,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马先锋,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学叁,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原告***与被告武学叁、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赵斌
人民陪审员周杏
人民陪审员李高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叶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