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4民初487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凯旋,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翠屏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隔壁。
法定代表人:任建生,该社区居委会主任。
被告:山阳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272。
法定代表人:龚学庆,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军,山阳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中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741297067C。
法定代表人:马先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翠屏社区居民委员会、山阳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案件审理中,因案情复杂,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传宏
审 判 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李祖喜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