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4民初1980号
原告:商洛市永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大赵峪街道办事处罗村大面河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684765978H。
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霜,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办城中路(城中嘉园)一单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741297067C。
法定代表人:马先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商洛市永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商洛市永恒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洛市永恒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洛市永恒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商洛市永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传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书林
书 记 员 崔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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