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02民初1750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正民,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丹南新区312过境一级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216718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职员。
被告: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办城中路(城中嘉园)一单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741297067C。
法定代表人:马先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洛市商州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洛市五龙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西关涧底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58695422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毅,男,商洛市五龙泉实业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洛市商州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秦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五龙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决定由本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寇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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