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300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陆志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怡,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河南秦岭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志成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
法定代表人:郭小峰。
本院在执行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秦岭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秦岭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南秦岭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劲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