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8812号
原告: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润东路12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赴任辛庄村43号。
被告: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陆志方。
原告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宁晓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