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财保67号
申请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航天国华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已收到西安仲裁委提交的申请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现申请人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等值于人民币46342189.7元的财产。
本院审查认为,2021年8月20日,申请人与案外人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作为承包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西安市灞桥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申请人称:2019年2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停工通知,至今仍未恢复工程。且被申请人因政府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亦未与申请人进行结算,故该案不适宜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可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尽快依法作出裁决,在裁决终结后申请执行前的保全或依据裁决书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较为妥当。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有其他原因使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因而,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乙 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