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越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3民初4909号
原告:*再生,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
被告:浙江越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2号嘉禾商务楼9层B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5881458H。
法定代表人:安连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再生与被告白孝胜、浙江越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孝胜、浙江越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再生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孝胜、浙江越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再生撤回对被告白孝胜、浙江越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871元,减半收取1936元,由原告*再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