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02民初1701号

原告何震。

被告浙江越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王坛村。

法定代表人安连国,执行董事。

第三人蒋德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震与被告浙江越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震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严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