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

贵阳市白云区擎天建筑架料租赁站与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3民初3705号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擎天建筑架料租赁站,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村莲花塘组自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3MA6EETFU7M。
经营者:***,男,汉族,1968年7月1日生,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令,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948762。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12006110444。
被告: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安庄泰东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46583468D。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擎天建筑架料租赁站与被告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擎天建筑架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擎天建筑架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