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21)鲁0983诉前调552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云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