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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6362号
原告***与***、肥城泰山安装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扈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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