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一山路桥有限公司

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郑如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921执143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如鹏、泰安市一山路桥有限公司、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152244.6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允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921执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健
书记员  于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