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一山路桥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23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一山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44502820E。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工业园;。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一山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921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经传唤到庭后,现已交纳案件款2万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属和解并长期履行的情形,本案应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国
审判员 王天序
审判员 沈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