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25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泰安市一山路桥有限公司,住泰安市岱岳区满庄工业园。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一山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293366.68元。在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少量存款,已扣划支付,申请人与志愿承担人***达成执行和解,剩余案款分期履行,本案需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鲁0921执25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