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3236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开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任理事长。
被执行人:泰安市一山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宝丰农药厂,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石膏工业园南。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文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北集坡办事处东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一山路桥有限公司、泰安市宝丰农药厂、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文昌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911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到庭报告财产并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但并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没有自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2.2021年8月4日通过网络平台查询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部门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1083.69元、2198.24元,现已做冻结扣划并过于给申请人。2021年9月27日再次通过网络平台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部门信息查询,未发现其他线上可供执行的财产记录。
3.本院执行干警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我院执行干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情况,均无登记信息。也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5.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发布悬赏公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卓 鹏